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其他用水,維護供水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城市公共供水(含二次供水)、自建設施供水。
第四條 城市供水用水應當遵循綜合利用、保障安全、節約用水的原則,優先保障生活用水,統籌安排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鼓勵發展城鄉一體化供水。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的政策,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要明確一定的比例專項用于供水管網改造,保障供水安全。市、縣(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 市、縣(縣、區)城市供水單位具體負責所轄范圍內城市供水工作,城管、 自然資源和規劃、衛健委、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市供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提高供水應急保障能力,應對供水突發事件。
應當定期組織不同級別、類型的供水應急處理演練。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供水的權利,有保護飲用水水源、供水設施和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
第八條 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省政府批準劃定的保護范圍,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由生態環境、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衛健委等部門共同做好水源保護工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嚴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的設施, 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行為。
第九條 城市供水水源應當優先利用地表水源,嚴格控制使用并保護地下水源。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原取用地下水作自備水源的,應當限期關閉并依法注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十條 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城市供水水質標準的規定,飲用水水質應當達到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原水水質監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同時報告生態環境、衛健委等部門,相關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應對措施。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供水水質督察制度,對供水單位的水質管理、生產流程等進行重點巡查,監督不合格的供水單位必須進行整改。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每年定期開展供水水質督察工作,定期公布供水水質信息。
第十三條 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測。
第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機構和制度,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本省、市有關規定確定的水質檢測項目、頻次、方法,開展水質自檢工作,對于不能自檢的項目,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供水單位使用的凈水劑、消毒劑等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衛生標準。發生突發性水質污染時,供水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衛健委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啟動供水 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建設單位和供水單位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管理,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對供水設施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于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水區域內發布公告,并在清洗、消毒后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
第三章 供水規劃與建設
第十七條 市、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布局、協同發展的原則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編制水廠、管網等供水設施建設和改造的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市、縣(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取水的飲用水水源地。不具備備用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依法建設地下水或者與相鄰地區聯網供水等供水水源。
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設備、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涉水產品安全衛生標準、國家質量標準,并符合接入城鎮供水管網有關技術要求。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組織城市供水、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及城區老舊供水管網的改造資金,政府可視情況予以補助,除政府補助外,應多爭取國家項目資金支持和收益單位共同籌措等多種渠道解決。
第二十二條 新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已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階梯水價實施要求進行水表出戶改造,出戶改造工程由市、縣(縣、區)城市供水等主管部門編制改造計劃并實施。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和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戶改造應當積極推行智能化計量管理。
第四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管網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可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委托供水單位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范,設計方案須經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參與進行技術審查,達到戶表智能管理及二次供水設施智能化建設要求。
第二十四條 二次供水系統應當視供水管網情況采用適當供水方式,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不得對供水管網造成損害。
第二十五條 已有居民住宅小區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實行統一計劃,統一改造,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年度改造計劃。
第二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使用。
第二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可通過合同約定方式委托供水單位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經雙方驗收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標準的,可以直接委托供水單位并簽訂委托合同。不符合的應在實施改造后,經雙方驗收合格可簽訂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條 二次供水委托合同應當明確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權利、義務、責任和費用標準等。受托人必須做好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保障供水安全;委托人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有關費用。
第五章 供水設施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九條 安裝結算水表用戶(含躉售用戶、不含水表在室內的樓房)以結算水表為界。結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含結算水表),由供水單位負責維修管理;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戶或者產權人負責維修管理。住宅小區、單位建筑區劃內的園林、環衛、消防等區域共用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負責維護和維修。城市供水設施維護、維修費用按照產權歸屬,由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供水單位負責管理,并有權制止非因供水單位原因造成的水資源浪費。非因城市供水單位原因造成的跑、冒、滴、漏,由產權人或產權單位負責。用戶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維修,應承擔維修費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遭受損壞,責任者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有危害供水管道和附屬設施的行為。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范圍按下列要求劃定。
(一)二百毫米(含本數)以下口徑供水管道兩側各一米;
(二)二百毫米以上口徑供水管道兩側各三米;
在供水管道兩側埋設其它管道和地下設施時,應嚴格按照國家《室外給水設計規范》執行,不得損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供水單位查明地下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情況。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單位簽訂供水設施保護和損壞賠償協議。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工程建設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改裝、遷移的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向供水單位無償移交。
第三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檢查和經常性的維護管理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供水單位對城市供水設施的檢查和維護管理。
第三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檢修城市供水設施或者更換設備。當城市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通知用戶。
第三十五條 供水單位對城市供水設施進行施工搶修和維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供水單位搶修和維修城市供水設施。遇緊急情況進行施工搶修,可先進入施工場地,然后及時補辦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設置公共消火栓。 公共消火栓由消防救援機構監督和使用,消防用水水費由供水單位、消防救援機構、財政部門三方核實后,由財政按年度結算。公共消火栓建設和維修、維護所需資金納入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由本級財政從城市建設維護資金中核撥。
第六章 供水服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供水單位進行評估考核。
第三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障城市供水不間斷供應,不得擅自停水;
(二)按照國家規定設置供水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保證供水管網壓力符合規定的標準;
(三)設立用戶服務中心,全面負責供水經營與服務等各方面的業務受理,用戶服務中心應當建立首問負責、限時辦結、AB角等制度,公開業務受理范圍、辦事程序、受理時限、服務承諾、投訴電話以及收費標準等服務內容,向用戶提供一站式服務,不予受理的業務應當明確告知不受理原因。
(四)設置供水服務熱線,全天(二十四小時)接受用戶咨詢、求助及投訴,并與政府服務熱線聯動,受理用戶咨詢與投訴后應當在兩小時內作出答復,并在五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對處理期限內不能解決的,應當向用戶說明原因,提出處理方案,并在承諾的時限內處理完畢;
(五)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制定和完善義務監督員制度;每年通過發放調查問卷,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征求用戶對行業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九條 供水單位直接從事凈水、水泵運行、水質檢驗、等工作的人員及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消毒人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取得健康證明并經崗位培訓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二次供水設施的消毒和管理人員,應持有衛生防疫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四十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城市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和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并使用統一收費憑證。施行居民階梯式供水價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城市市政、綠化、消防和市容等公共用水應當計量繳費。
第四十一條 市政、綠化、景觀、環衛等城市公用事業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
第四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臨時使用城市供水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單位簽訂臨時供水用水協議,按照約定使用。
第四十三條 用戶應當自接到繳納水費通知后及時繳納水費,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繳納水費的,城市供水單位可按合同約定采取措施。城市供水單位在用戶交齊水費后應及時恢復供水。
第四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為用戶安裝結算水表。結算水表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并按照國家規定的周期進行檢定或者到期輪換。經檢定不合格的,應當予以更換。
用戶對結算水表計量有異議的,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校驗,水表誤差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供水單位應當負責更換水表,支付檢驗費和相關費用,并退還多收取的水費;校驗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校驗費和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用戶承擔。結算水表長期損壞或因埋壓無法計算用水量的,由供水單位按照該用戶水表前三個月用水量平均值計算用水量收取水費。由于用戶責任造成水表丟失、損壞,導致無法抄表計量的,用戶應及時通知供水單位維修或更換,并承擔維修或更換費用。
第四十五條 供水單位因工程施工和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應當在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24小時前通知用戶,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因發生災難或者緊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
第四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或者庭院供水管網系統上取水;
(二)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改變用水性質;
(三)擅自安裝、毀壞結算水表或者以更換、倒裝、調表、改變計量裝置結構等不正當方式妨礙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設置的計量裝置的效能;
(四)以不計或少計用水量為目的,移動、改裝、損壞、拆除貿易結算水表、在表前取水或啟用消防栓;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行為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根據非法取水時間、水量和用水性質,確定非法取水價值并收取水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管理條例、河北省城鎮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供水單位是指從事城市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供水單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城鄉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三)二次供水是指將集中式供水系統的生活飲用水經貯存、加壓或者通過水處理設備采用過濾、吸附、軟化、消毒等措施再處理后,由管道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四)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水泵房、供水管道、閥門、水池(水箱、水塔)、壓力水容器、水泵、電器設備、電控裝置、消毒設備、自動控制與監視系統等相關設備。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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